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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钱钟书书信手稿侵权吗?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资讯网 作者:冯 飞   发表时间:2013-12-05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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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近日业界热议的钱钟书及家人书信手稿将被拍卖一事,5月29日,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于慈珂公开发表意见称:“公众和媒体的相关争论已经引起国家版权局的高度关注。我们认为,钱钟书私人书信将被拍卖的行为可能涉及物权、著作权、隐私权、名誉权等多项权利。”
于慈珂认为,就著作权问题而言,书信作为文字作品,著作权属于作者,即写信人。拍卖活动的相关行为方在对信件进行处分的时候,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得对书信做著作权意义上的任何利用,否则涉嫌对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侵害。比如,将书信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公之于众,就可能涉嫌侵犯著作权人的发表权。国家版权局支持著作权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诉求,并将继续关注事件进展。
事情源于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日前在其官网上发布一则拍卖公告。公告称,该公司将举办一场《也是集》钱钟书书信手稿专场拍卖会,集中拍卖钱钟书的66封书信和《也是集》手稿、杨绛的12封书信和《干校六记》手稿以及其女儿钱瑗的6封书信。据悉,这些信件主要是钱钟书一家于上世纪80年代与时任中国香港《广角镜》杂志社总编辑李国强的书信往来。随后,钱钟书遗孀杨绛对拍卖公司的做法表示强烈反对,并于5月26日发出声明,称如果拍卖如期进行,将亲自上法庭维权。

 

参与专家
陶鑫良: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
张伟君:同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
董美根: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办公室主任
游云庭: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于国富: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
鲁智勇:北京中拍国际拍卖有限公司董事长

 

书信手稿拍卖涉及作者哪些权利
游云庭:李国强是信件原件和书稿的合法持有者,拥有原件的物权,但信件、书稿内容的著作权应属于钱钟书及其家人拥有,著作权并不随原件的转移而转移。若拍卖这些信件及书稿,至少涉及4项权利,即发表权、展览权、隐私权、名誉权。如果拍卖信件的内容从未公开,公开书信内容涉及著作权人的发表权;如果将信件、书稿原件在特定地点公开还会涉及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该权利由美术作品原件的持有人享有;信件涉及的私人事务如果未对第三方公开的,也涉及隐私权;如果信件涉及写信者对第三方评价的,还涉及写信者和第三方的名誉权。
张伟君:书信中的文字表达如果具有独创性,构成文字作品;书信手稿如果具有艺术上的独创性,又可以成为美术作品。拍卖书信手稿属于将作品载体投入流通领域,属于发行作品的行为,受著作权人发行权的控制;如果书信手稿以及文字内容从未公开过,在拍卖过程中存在公开展示行为,导致其公开发表的话,还涉及到著作权人享有的发表权。
董美根:由于钱钟书先生并非书法家,故该书信属于文字作品。争议可能直接涉及到钱钟书先生对该书信所享有发表权、复制权(制作拍卖宣传手册)、发行权、机械表演权(我国展览权只有美术作品与摄影作品才享有)。具体涉及到何种权利,应视具体情形而定。
于国富:书信属于动产的范畴,寄信人寄出书信后,动产即通过邮政系统交付给收信人。书信上所载内容则是受知识产权保护的。知识产权权利人、书信收信人分别各自独立行使著作权和动产物权。对于书信内容的发表、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属于行使著作权的范畴,收信人无权代为行使;但是对于书信原件的拍卖,属于动产物权的转让,并不必然涉及对书信的发表、复制和发行等著作权。
书信手稿拍卖是否侵犯发表权
陶鑫良:书信手稿的拍卖带来了物权与著作权的交集。书信手稿原件通过拍卖或者其他方式所转移的是其具有文物或其他价值的物权以及其展览权,而其他的著作权人身权与财产权仍然归属著作权人享有。所以,如果拍卖的书信手稿尚未发表,并且拍卖过程包含有将该从未发表的作品“公之于众”的事实,就会侵犯著作权人的发表权。
张伟君: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归原件所有人,所以有的人认为,原件所有人可以授权拍卖公司在拍卖中公开展示书信手稿。我认为,书信手稿不仅是美术作品,它还是文字作品。虽然书信手稿所有人有权公开展示手稿(美术作品),但法律并不允许其公开展示(发表)该文字作品。书信持有人擅自公开私信手稿的内容,显然会侵犯写信人享有的文字作品的发表权。
董美根:就我国而言,信件内容的著作权属于写信人,收信人只取得信件这一物品的所有权。按一般理解,物权是绝对权,物权人可以自由处分其物权。但信件属于特殊情形,信件既是物,同时又是作品载体。收信人行使物权时,应尊重该物上的在先著作权,即物权行使受到在先著作权的限制。
于国富:单纯将书信原件转让他人,并不导致该作品公之于世,所以,并非发表范畴,不会侵犯著作权人的发表权。当然,如果拍卖过程中,拍卖公司、委托拍卖人或者竞买人擅自将该书信印刷进行招商,则这种印制发行行为构成对作品的发表,侵犯作品发表权。
鲁智勇:作者若未在信件中注明不许公开或发表,其将信件寄出的同时,就已放任授权收信者任意处置其信件的权利。信件持有者无需得到写信者的同意即可处置这些信件。
如何处理物权与人身权的关系
陶鑫良:正因为书信手稿的拍卖,不但可能带来物权与著作权的交集,还存在着与书信手稿作者以及相关人的隐私权甚至于名誉权的关联。所以,在拍卖书信手稿的系列行为中,作为拍卖委托人的书信手稿原件持有者,与作为拍卖受托方的拍卖机构,都应当对书信手稿这类特殊拍品承担合理关注义务。
于国富:作品原件的所有人在物权法上是该“作品载体”的主人,但是,他却不是该“作品”的主人。除了享有该作品的展览权以外,作品原件所有人无权代行著作权人所享有的其他著作权权利。与此同时,作品原件的所有人只要不侵犯著作权人的相关权利,其可以对作品原件进行物权法上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而无需征求著作权人的同意与否。
张伟君:任何人行使自己的物权的时候都不可以侵犯他人享有的作品发表权、隐私权、名誉权等人格权利。
董美根:就本争议而言,由于钱钟书先生对书信享有著作权(发表权和财产权由杨降先生继承),同时该书信中还涉及到钱钟书先生的个人隐私及杨降先生的个人隐私(收信人负有不得将书信所涉及的个人隐私扩散的法定保密义务),基于保护在先著作权与人格权,拍卖行不得继续拍卖。
如何规避拍卖中的法律风险
陶鑫良:无论对于书信手稿拍卖的委托方(包括收信人),还是对于书信手稿拍卖的受托方(拍卖机构),都应当对书信手稿这类特殊拍品承担合理关注义务,对相应书信手稿进行拍卖是否损害作者以及相关人员的著作权、隐私权、名誉权,进行合理审查。
收信人对于收到的具有拍卖价值的书信手稿,可分三类处理:已经发表并因此不涉及隐私的书信手稿,可委托进行拍卖。尚未发表且看来可能涉及隐私的书信手稿,可争取著作权人及相关人员同意后委托进行拍卖,未能征得同意的不宜拍卖但不排除不公开交易。尚未发表但看来不涉及隐私的书信手稿,可争取著作权人同意后委托进行拍卖,未能征得同意的不宜拍卖但不排除不公开交易。
张伟君:拍卖公司在拍卖私信手稿等物品时,应该注意到该手稿是否尚处于著作权保护期限内;如果是,就应该避免在拍卖过程中对私信内容的公开展示,否则,可能会侵犯著作权人的发表权。
于国富:在拍卖过程中除了拍卖法规定的必要的预展活动之外,不要对相关的书信、手稿进行批量复制、公开和传播,否则,可能涉及到对作者著作权的侵犯。而预展本身,则属于著作权法赋予作品原件所有人的权利,不在侵权之列,可以为拍卖目的而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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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刊载:中国知识产权报资讯网http://www.cipnews.com.cn/showArticle.asp?Articleid=27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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