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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客时代,知识产权面临变革吗?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 作者:张韬略   发表时间:2013-09-14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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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下文发表于今年6月份的《中国知识产权》(题目略有稍不令人满意的改动:《创客时代,知识产权要变吗?》)。我好久没有关注开源活动,再次驻足观看,发现其蓬勃发展之势,依然强大如故。中国从西方开源软件运动中获得的好处难以估量,但3D制造的兴起会给传统的中国制造业带来怎样的影响,值得关注。该文的写作,也算是重温和重燃兴趣的过程吧。希望不久的将来,还能有时间和精力继续关注这个领域。该文观点的成型和最后的发表,离不开同济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张伟君博士平常的启发,以及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副所长袁真富博士的引荐,在此一并谢过。

 

创客时代,知识产权面临变革吗?

张韬略 同济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中心

 

一、预言与担忧

 

        随着美国《连线》杂志前主编克里斯·安德森(Chris Anderson)的畅销书《创客:新工业革命》于去年年底翻译成中文出版,“创客”一词随即变得炙手可热。这位“数字时代的亚当·斯密”在书中大胆预言,互联网背景下个人创造与数字制造的结合,将实现“创客运动”的工业化,从而开启第三次工业革命。

        假如该预言正确,那么创客运动的产业及经济意义是毋容置疑的:创客运动将逐渐动摇中国刚刚坐稳的“世界工厂”的宝座,改变全球供应链和制造业的面貌,并最终导致众多产业在地域和国家间的重新洗牌。

        对知识产权而言,与此相伴的担忧是:以珍妮纺纱机和瓦特蒸汽机为代表的工业革命曾重塑了那个时代(尤其是国际层面的)诸多知识产权制度的面貌,如果预言成真,创客运动真的是第三次工业革命的象征,那么这种以“DIY”(自己动手做)、协作、共享作为其精神内涵的运动,又会对具有垄断色彩的知识产权制度,产生怎样的影响?换而言之,在创客时代,既有的知识产权制度是否得进行相应的调整,以平衡开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冲突?

        实际上,这种担忧完全是没有必要的。只要我们从法律角度,还原创客们的身份、行为以及其仰仗的各种工具,那么答案再清楚不过:创客时代并不影响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规则,它与另外一场开源共享运动即开源软件(OSS)运动类似,仅仅是导致部分人的部分行为,游离在知识产权制度的模糊地带而已。

 

二、法律视角下的创客运动

 

(一)创客的法律身份

 

        “创客”一词源自英文单词“Maker”,自身并非法律概念。与随着互联网而进入我们视野的“黑客”(Hacker)、“极客”(Geek)、“博客”(blogger)、“播客”(Podcaster)等词语一样,“创客”的表述带有浓郁的文化色彩。例如,百度百科将“创客”界定为“不以赢利为目标,努力把各种创意转变为现实的人”,并解释“创”代表了“一种通过行动和实践去发现问题和需求,并努力找到解决方案的含义”;“客”则“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一种良性互动关系,有一种开放与包容的精神在里面,……在行动上就是乐于分享”。

        百度百科的这种解释,虽然有助于我们理解创客的精神和文化内涵,但对把握创客的法律身份并无帮助,而且其断然宣称创客“不以赢利为目标”,也与有些创客积极利用众人的创造成果进行创业的事实相悖。那么,在知识产权法视角下,创客的真正身份是什么呢?我们可以在辞书和有关创客的经典著述中,寻找相应的答案。

        韦伯斯特在线英文词典(Webster's Online Dictionary)将“Maker”定义为“制造者;制造、塑造、成型或者制模的人;创造者”。可见,从词源来看,“创客”的朴实含义,仅是创造者、制造者而已,并不包含文化内涵上的DIY精神甚至开源共享的理念。再看看维基百科,其描述要比百度百科客观地多:“创客文化是一种当代文化或者亚文化,代表了DIY文化在技术基础上的拓展。创客文化之志趣涉及与工程技术有关的诸如电子学、机器人学、3D打印、CNC工具应用以及更为传统的木工、金属加工等传统工艺。该亚文化强调对技术进行新和独特的运用,鼓励发明和模型制作,强调创造性地使用、学习实际技能并运用它们。”

        更为形象具体的是创客们自己的概括。例如,克里斯·安德森认为创客的特征在于:他们使用数字工具,在屏幕上设计,并输出到桌面制造机器上;他们是网络一代,天生就习惯在网络上分享其创造;他们将DIY文化与网络合作开放的文化糅合到了一起。据此,他把“创客运动”的变革性特征归纳为三点:“第一,人们使用数字桌面工具设计新产品并制作出模型样品(数字化的DIY);第二,在网络社区中与他人分享设计成果并合作已经成为一种文化规范;第三,如果愿意,任何人都可以通过通用设计文件标准将设计传给商业制造服务商,以任何数量规模制造所设计的产品,也可以使用桌面工具自行制造。”

        根据这些定义及描述,我们可以看到一个非常简单的事实:虽然创客们发明、设计的过程是在互联网上开放进行的,而且使用到了更加先进的数字制造技术,但从知识产权制度的角度来看,创客就是发明者、设计者与制造者而已,新的研发模式以及制造技术,并不改变这一事实。问题在于,创客们有别于传统发明者与制造者的创新、制造甚至经营活动,是否对现有知识产权制度提出了挑战。

(二)创客的行为

 

1. 创造行为

        克里斯·安德森在其著述中举例描述了创客们共通的创新模式:在互联网上创建一个社区,将自身感兴趣的创意产品以及初步构思在网络上公布,吸引其他感兴趣的创客参与;接着管理和维护好这个创客社区,在没有研发成本的情况下,逐渐完善发明和设计成果;在创客集中的地域,创新的场所还会从网络社区拓展到正常的创客工作坊,以及不定期举办的各种规模的创客展览会。

        与传统的企业封闭式创新相比,这种创新模式的最大特点在于:第一,创新的成本由发明者自愿承担;第二,创新的过程控制松散,是集市型而非大教堂式的开发模式;第三,创新的整个过程,从最初的创意,到每个技术进步,到最终发明成果,都处于公有领域之中,创客们并不对创新成果主张知识产权。这种创新模式也不同于目前蔚然成风开放式创新(open innovation)。后者仅是打破了企业封闭创新的格局,倡导借助合同与许可,加强研发过程的开放合作,研发参与者仍牢牢控制着研发成果,因此并没有脱离知识产权的窠臼。从这点看,创客运动的创新模式无疑具有颠覆意义,带有摈弃产权的共产主义色彩。

        但这种颠覆性的影响,显然没有损害到知识产权制度的根基。一方面,创客的创造行为大多属于个人行为,而且共同参与者又放弃了对发明成果的产权控制,其结果是避免了众多知识产权权属及侵权方面的纠纷。另一方面,创客们无私奉献的研发投入,主要是自己的部分业余时间——源自社会分工以及技术革命成果所节省出来的业余时间。这些人同时还有各种各样的身份,操持着各类从事着产权创造和交易的职业。可以设想,创客时代的创新将带来公共领域技术知识的新繁荣,让未来的专利权人、著作权人面临更多的现有技术、现有设计和现有作品,但势必也刺激出更多受知识产权保护的发明与作品。创客们的创新活动,依然在原有知识产权制度所设计的框架之内。作为整个知识社会基础的知识产权制度,仍旧占据着主导性的地位。

2. 制造行为

        创客的制造环节,要么依赖商业制造服务商,要么利用体积和造价日益缩小的民用桌面制造工具即3D打印机。3D打印是快速成型技术(参见图1)中增材制造(Additive Manufacturing)技术的时髦叫法。快速成型技术在最初曾受到专利权的覆盖,但近年因为若干在1980年代申请的核心专利技术已过保护期,例如激光烧结融化材料(SLS)、热溶解积压成形(FDM)、立体光刻(Stereolithography)等,使得3D打印技术行业快速成长起来,成为创客们实践DIY理念的有力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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