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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标法》第三次修改解析
来源:研究中心 作者:张伟君 魏立舟   发表时间:2013-09-16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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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约2万字,此处截取目录及首尾部分。】

 

一、 第三次修改的背景、过程和特点

 

二、 第三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和争议焦点

 

1、完善商标注册、审查、续展制度,便利商标权利人

1.1扩大可以申请注册商标的标志范围。

1.2完善注册商标显著性的规定。

1.3优化注册商标申请、审查程序制度。

1.4扩展办理注册商标续展的时间。

2、简化商标异议程序,维护商标权利的稳定

一是限定提出异议的主体和理由。

二是简化程序。

3、制止恶意注册商标,保护商标在先使用者

3.1规定诚实信用原则。

3.2完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

3.3禁止抢注商业合作伙伴在先使用的商标。

3.4赋予商标在先使用者先用抗辩权

3.5强化商标代理机构的诚信义务

4、加强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Enforcement)

4.1行政执法措施方面

4.2民事侵权救济方面

4.3举证责任方面

4.4侵权行为界定方面

5、强化注册商标使用义务

6、其他修改

6.1明确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的法律适用

6.2简化商标许可使用备案程序

三、 结论

 

 

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三审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1]这是继中国《商标法》在2001年第二次修订后的又一次大规模修改。本文将详尽分析其修改的缘由、主要内容以及在实施该法律修正案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一、 第三次修改的背景、过程和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是上个世纪80年代邓小平在中国启动经济改革和对外开放政策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通过的第一部知识产权法律[2],自1983年3月1日施行后,中国开始对“商标专用权”进行法律保护。[3]

随着中国先后于1985年和1989年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为了与国际上通行做法相衔接,适应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1993年2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商标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正;[4]2001年10月27日,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适应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商标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5]

由于中国《商标法》第二次修改很大程度上是为了消除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议)之间的差距,这次修改并没有有效解决中国商标注册和保护中存在的一些实际问题,比如商标申请注册程序不够方便快捷;商标异议确权程序非常繁琐漫长;难以制止恶意的商标注册和异议等不诚信行为;商标侵权救济和执法措施有待加强等[6]

因此,早在2003年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就正式启动了《商标法》第三次修订工作,先后起草了《商标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10余稿,最后于2009年11月18日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送审稿)》,报国务院审批。[7]2011年9月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8],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2012年10月31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9]1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此进行了初次审议[10],后公布了该草案,公开征求意见。[11]2013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商标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二审[12],8月30日三审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13]

历经近10年的激烈争论和反复探讨,中国《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总算达成正果。从总体上看,这次《商标法》修改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公开透明,充分吸收全社会意见。2011年和2012年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分别向全社会公布“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和“修正案(草案)”,这在中国立法中并不多见。最为明显的是,针对驰名商标在中国特殊的社会环境中异化为一种“荣誉称号”和广告手段的不正常现象,最后通过的修正案禁止在商品和广告中使用“驰名商标”字样,这显然是在最后一刻吸收了社会各界的意见[14],特别是与中国商标法专家的强力呼吁有很大关系。[15]

第二,主动修改,立足中国国内实际需要。《商标法》1993年第一次修正和2001年第二次修正时,面临着加入WTO和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压力,很大程度上是为了符合《巴黎公约》和TRIPs等国际公约的要求。但是《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则是“在与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保持一致的前提下,重在立足国内实际需要进行修改”。[16]

第三,求真务实,旨在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这次修法“加强了针对性,围绕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完善有关制度,包括:方便申请人获得商标注册;规范商标申请、使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切实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17]

二、 结论

 

综上所述,中国《商标法》第三次修正案针对中国商标制度执行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便利中外企业注册商标和维持商标权、简化商标注册异议程序、制止恶意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商标、加强商标权保护以及强化注册商标使用义务等方面,对现行《商标法》进行了全面的修改。虽然法律规定本身仍然存在一些需要完善和明确之处,但总的来说,这次法律修改使中国商标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更加有利于保护中外企业的商标权,更加有利于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2013年8月30日,

http://www.npc.gov.cn/huiyi/lfzt/sbfxzcazt/2013-09/02/content_1805325.htm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五届第10号),《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1982年第3期,http://www.npc.gov.cn/wxzl/gongbao/2000-12/05/content_5001321.htm

[3]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任中林: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草案)的说明,《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1982年第3期,http://www.npc.gov.cn/wxzl/gongbao/2000-12/05/content_5001321.htm

[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刘敏学: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1993年第1期,http://www.npc.gov.cn/wxzl/gongbao/1992-12/22/content_1481237.htm

[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王众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2001年第7期,http://www.npc.gov.cn/wxzl/gongbao/2001-12/06/content_5280833.htm

[6] 参见2012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周伯华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商标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转引自:中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huiyi/cwh/1130/2012-12/25/content_1748210.htm,2012年12月25日。

[7]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 商标法(修订送审稿)>的说明》,未公布。该“修订送审稿”共计79条,也未公布。

[8] 国务院法制办: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2011年9月1日,http://www.gov.cn/gzdt/2011-09/02/content_1939013.htm。该“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共计75条。

[9]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http://www.npc.gov.cn/npc/xinwen/lfgz/flca/2012-12/28/content_1749326.htm

[10]法制日报(记者李吉斌):商标法修正案草案首次被提请审议,2012年12月24日。http://www.npc.gov.cn/huiyi/cwh/1130/2012-12/25/content_1748210.htm

[11] 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网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http://www.npc.gov.cn/npc/xinwen/lfgz/flca/2012-12/28/content_1749326.htm

[12]人民日报(记者毛磊、彭波):商标法修改进入二审,2013年6月28日,http://www.npc.gov.cn/huiyi/lfzt/sbfxzcazt/2013-06/28/content_1799396.htm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2013年8月30日,

http://www.npc.gov.cn/huiyi/lfzt/sbfxzcazt/2013-09/02/content_1805325.htm

[14] 商标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地方、部门和企业提出,实践中存在将驰名商标作为一种荣誉称号的误区,盲目追求驰名商标认定,甚至出现弄虚作假的情况和其他弊端,建议进一步明确驰名商标的内涵,按照“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对驰名商标认定机关、认定环节等作出明确规定,并禁止以驰名商标进行广告宣传,避免误导消费者。参见全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huiyi/lfzt/sbfxzcazt/2013-06/28/content_1799396.htm,2013年6月28日。

[15] 董葆霖:关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修改意见,http://blog.sina.com.cn/s/blog_9b45f8da01016guy.html董先生是中华商标协会专家委员会主任,曾任中国商标局法律事务处主任。

[16]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http://www.npc.gov.cn/npc/xinwen/lfgz/flca/2012-12/28/content_1749326.htm

[17] 同前注。

 

 

(博文链接:http://blog.sina.com.cn/s/blog_4da63f410101f3or.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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