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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全面、有效、平衡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来源:研究中心 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张伟君   发表时间:2012-04-24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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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中国知识产权报》“论当前知识产权工作形势”系列评论之三

发表于2011年12月23日第一版“IP时评”

http://www.cipnews.com.cn/showArticle.asp?Articleid=22368

原题\原文如下:

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任重而道远

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不仅仅是履行我国政府已经加入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的需要,也是我国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只有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有效打击侵权、假冒和盗版行为,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产权的意识和氛围,才能建立起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体系,才能更好地激励文艺创作和技术研发、促进信息传播和技术进步,从而有利于提升我国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促进我国文化产业的大发展,让知识产权制度真正造福于民。

“十一五”期间,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强。2009年,全国地方法院共审结涉及知识产权侵权刑事案件3660件,有罪判决5832人。2010年,各地法院共新收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4万余件;检察机关受理并批捕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1566件2613人;公安机关处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2324起,涉案总价值10多亿元人民币;全国海关共查获侵权商品2万多批次,货值2.56亿元。从2009年起,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28家成员单位共同制定年度《中国保护知识产权行动计划》。其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全国共设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67家,遴选38家机构成为全国专利保护重点联系基地。五年间,泛珠三角、长三角等多个跨省专利执法协作机制逐步完善。其间,围绕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等重大活动,开展了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执法活动。去年10月19日,国务院部署了在全国开展为期半年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以实际行动表明了我国政府坚决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心和信心。

但是,毋庸讳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还面临着诸多问题和困难。虽然我国已经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系,并且建立起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加“行政”的知识产权执法保护体系,但是,由于我国客观上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市场体系和法治环境都尚处于发展完善阶段,公众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还比较陌生,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还有待提高,再加上在数字网络环境下对知识产权侵权更加便捷而难以有效制止等原因,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在我国很大范围内还屡见不鲜。这种现象的存在,不仅不利于公平、诚信的市场规则的确立,而且屡屡使得知识产权上升为国际敏感的政治、外交话题,成为对外经济、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中的焦点和热点问题。2007年美国向WTO争端解决机构对中国提起知识产权诉讼,主要针对的就是中国的知识产权执法措施问题。

今年10月1日由美国、日本、欧盟等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发起、在东京正式签署的《反假冒贸易协定》(ACTA),其核心内容也是进一步完善和强化知识产权执法和保护措施,建立知识产权执法的“超TRIPs”标准。中国虽然没有参与ACTA的谈判,也没有加入ACTA的国际义务,但是由于ACTA很大程度上矛头直指中国——美国所宣称的知识产权侵权产品的主要来源国,中国必然面临发达国家要求接受ACTA规则的压力。

虽然中国目前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和执法措施已经符合了TRIPs协议的要求,即使与ACTA的规则相比也不存在太多实质性的差异,但是,进一步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提高我国知识产权执法水平,既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顺应国际上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趋势的需要。

首先,针对知识产权侵权领域出现的新趋势、新特征,应该加快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修订和立法进程。近年来,随着数字技术尤其是网络技术的突飞猛进,虚拟世界的盗版、假冒问题层出不穷,虽然我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司法解释已经对此作出了一定了规范,但是很多问题仍然缺乏明确的游戏规则,难以应对现实的矛盾和纠纷。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和修法在前20年很大程度上处于被动接受和建立框架的阶段,而现在则应该有能力和条件主动审视现行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并力图加以弥补和完善。因此,我们期待我国正在进行的《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修改在解决现实问题、弥补制度缺陷、平衡私权和公益等方面迈出实质性的步伐。

其次,徒法不足以自行,知识产权保护更需要构建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长效机制和执法体系。为此,《国家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已经把“知识产权执法保护能力建设工程”列为头号“重大工程”,并就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加大知识产权执法监督力度、加强国际贸易投资中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划和要求,这些执法机制和体系的建设将会进一步夯实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基础,进一步提高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而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将会在全社会进一步强化尊重知识产权的意识,形成以假冒盗版侵权为耻,以保护知识产权为荣的社会氛围,而只有在这样良好的知识产权文化氛围中,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才能真正取得更好的实际效果。

再者,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能否具有良好效果的关键是看那些执法措施是否能够及时有效地制止侵权行为,是否能够对企图侵权的人形成一种法律威慑,是否可以使权利人通过维权救济来实现自己的利益而并非得不偿失。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降低制止侵权的成本,提高知识产权救济的效率,保障知识产权维权的效益。要让损害赔偿和费用补偿足以弥补权利人的损失,足以威慑侵权者不敢再犯;要进一步发挥临时禁令措施在及时制止侵权上的积极作用;要适当考虑扩大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等救济措施的适用范围;要进一步明确有关当事人提供侵权者身份信息的义务,以利于制止网络环境下的侵权行为等。当然,我们也不能忽视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平衡,考虑侵权的严重程度与给予的救济之间的均衡,以防止权利人滥用救济措施。

总之,只要我们自己精心构建起一个全面、有效、平衡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体系,就可以使知识产权制度真正发挥其激励知识创新、促进市场竞争的积极作用;而那些对中国知识产权制度抱有深刻偏见和不切实际要求的政客就难以找到指责中国政府的借口和理由;那些不利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形象的言论也就不攻自破;面对发达国家抛出的ACTA规则等种种国际压力,我们也能更加自信和游刃有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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