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美国的《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为商标持有者应对域名抢注的行为提供了救济方式。该法规定认为,原告只要提供以下证据,被告(抢注中)就应当在民事诉讼中承担责任:
一,原告就被抢注的域名有自己的注册了的著名的商标,
二,被告注册的或在使用中的域名和原告的著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
三,被告有明显的故意通过使用此域名获利的。
如果商标所有人能够证明以上事实,那么他就可以通过各种救济手段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并撤销域名的使用。
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无疑为拥有特色的商标提供起诉的理由,为打击通过注册相同或相似域名并通过混淆该商标获利的行为提供了重要的手段。但是,美国的法院就这个议题发表了不同的看法,美国第九巡回法院认为,如果域名的最初所有者在可能导致混淆的商标注册前已经很有特色,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就不可以启动撤销域名的程序。第三巡回法院则更加倾向于保护商标所有者的利益,他们认为,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框架下的“注册”的条款不仅适用于第一个所有者的最初注册,还适用于商标权人继承人的第二次注册。
因为不同的巡回法院有不同的看法,所以争议的双方在不同法院可能得到不同的判决。
(来源
http://www.antitrustinstitute.org/~antitrust/content/industries -issues-ip-and-innovation时间:2011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