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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擘专利池案
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2012-04-21  阅读次数:

      2010年6月,美国反垄断协会对美国联邦上诉法院发表了一份非当事人意见陈述,建议法院把潜在竞争者之间的专利池之外的授权协议认定为违法,并应该限制这种滥用专利的局面。这个案子的原被告双方是美国的巨擘公司和国际贸易委员会,并由全体法官出席的复审案件。

      巨擘公司被牵扯于一个专利池许可案子中,这个专利池由美国飞利浦公司管理,并由飞利浦公司和索尼公司等其他公司在橙皮书中约定共同研发,专利池包括可录音和可重写两项技术。在20世纪90年代末期,飞利浦与巨擘科技公司、技嘉存储等公司签订了一揽子专利许可协议。但不久之后被许可人停止支付许可费。飞利浦随即向国际贸易委员会控诉巨擘等5家公司进口的光盘侵犯飞利浦的6项专利。巨擘公司等则提起专利滥用之抗辩,声称飞利浦以必要专利搭售非必要专利,强迫它们接受一揽子专利许可,此外被飞利浦纳入必要专利的4项专利技术实际上并非依据“橙皮书”标准制造CD的必要技术,因为存在商业上可变的替代方法。国际贸易委员会经过审查认定,认定巨擘公司侵犯了飞利浦公司的六项专利并驳回了巨擘公司自认为的专利防卫行为。飞利浦公司不服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裁定,遂把国际贸易委员会起诉到了美国联邦上诉法院。

     美联邦上诉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纽约知识产权法律联盟和知识产权所有者联盟发表了非当事人意见书支持飞利浦公司,美国反垄断协会发表非当事人意见书支持巨擘公司,美国知识产权法律联盟和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发表非当事人意见书表示对两者都不支持。美国联邦上诉法院通过最终审理,否决了巨擘公司的请求。

(来源http://www.antitrustinstitute.org/~antitrust/content/industries -issues-ip-and-innovation时间:2010年6月。http://blog.sina.com.cn/s/blog_4d7d20930100soun.html,2012年3月21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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