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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药品制造商无权阻止类似品牌的竞争
来源:http://www.ipr.gov.cn/guojiipr 作者:002   发表时间:2012-04-17  阅读次数:

2011年8月消息,原告Aché Laboratórios Farmacêuticos S/A是一家巴西药品生产商,该生产商一直在市场上销售旗下的一种治疗鼻腔充血的药物Sorine;被告是另一家巴西药品制造商Pharmascience Laboratórios Ltda,其在市场上生产并销售旗下治疗鼻腔充血的药物Sorinan。然而,Aché公司却对Sorinan这个品牌提出异议,认为自己公司的药品品牌Sorine很早之前就在巴西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过商标,并在市场销售上取得了很大的成功,对方公司正是看到了Sorine的成功才想利用其声誉生产和Sorine极为相似的品牌药品Sorinan,并由此来误导消费者,同时给原告公司带来了经济损失。被告Pharmascience公司采用Sorinan作为其产品的名称对于Aché公司而言是一种不正当竞争,遂向巴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禁止被告在市场上销售其产品Sorinan,同时,还应该向Aché公司支付物质上和精神上的赔偿费用。尽管如此,三级法院均没有支持其主张。

一审法院位于米纳斯州的贝丁市(Betim)民事法庭的法官认为,虽然被告Pharmascience公司对Sorinan品牌商标的注册正是在诉讼过程中才被巴西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通过的,还是驳回了原告Aché公司的起诉。

二审法院为米纳斯州联邦法院,对于整个州议会而言,他们认为由于使用了能够阐释药物元素的词根而带来药物品牌名称相似性的药品并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被告将可以继续生产并销售旗下治疗鼻腔充血的药物Sorinan,米纳斯州联邦法院做出了与初审法院相同的决定。

作为终审法院,巴西最高法院第三法庭同样认为Sorinan这个名字并没有违反巴西知识产权法中的相关规定,并赞同米纳斯州法院对此案做出的判决结果。对此巴西高等法院大法官南希.安德里吉(Nancy Andrighi)做出了详细的分析。

首先,从商标的相似性方面,她注意到在两家公司相应药品名称品牌当中均有出现词根“sor”,也都涉及到相应药物元素(氯化钠)的属性。该词根阐释了药品元素的直接特性并解释了该产品是一种氯化钠的等渗解决方式,即,我们通常所说的血清钠。

她还补充说道:就像如“amoxi”,“flox”,“rino”和“card”等词根都能在药店的各种药品标签上被大量找到一样,“在制药行业中,无论是前置的还是后置的词根,若是能阐述药品元素性质的或者是涉及到人体器官和身体部位的,其运用都是很常见的。”,因而在药品市场上,对于药品名称的要求没有必要那么严格。

第二,从消费者需要的角度,她认为,其实消费者早已经习惯了这种情况,除了药品名称之外,消费者们更看重的是药品制造商的资质以及药品的价格。即从南希.安德里吉的想法中,我们可以得知:当市场上出现了同一类型药品的时候,消费者更关心如下两种情况:一方面是更低的价格,另一方面则是药品制造商的资质情况。

第三,从促进竞争的角度,南希.安德里吉提到,若允许对“sor”这个词根的独家使用,即给予原告以商标独占权,似乎就像是保证了最先注册它的商标所有人在其主要产品当中使用该词根作为名称的垄断权益。她特别强调,虽然商标的注册确实是为了避免其他主体侵犯其商标的使用权,也是为了能让消费者不会受到恶意误导,但是法律当中也明确规定除了要禁止不正当竞争以外,也赋予了受保护人自由竞争的权利。

最后,从巴西知识产权法文本中也可以找到审判依据,最高法院文书指出,巴西知识产权法第124条中提到,当涉及到区别不同服务和产品或是为产品和服务的属性命名的时候,以及当涉及到属性,国籍,重量,价值,质量,生产日期和服务提供时限的时候,一些描述简单的,通用的,表示同一属性的符号都不能注册为商标,除非该商标被重新设计并能足够凸显其产品和服务的特性。

(来源:http://www.ipr.gov.cn/guojiiprarticle/guojiipr/guobiehj时间:2011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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