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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商业监督竞争委员会对知识产权滥用宣布新规定
来源:http://www.ipr.gov.cn/index.sh 作者:002   发表时间:2012-04-17  阅读次数:

根据印度1999年《反托拉斯法》第50条B点的规定,商业监督竞争委员会(KPPU)不得处理任何形式有关知识产权滥用的案件。而2009年5月消息,印尼商业监督竞争委员会(KPPU)发布了与反垄断法相配套的新实施细则。该细则在如下方面作了改进:

第一,将授权反垄断专业人员监查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新规定实际上是说,一旦知识产权自动造成市场支配力量滥用,商业监督竞争委员会(KPPU)则有权监查此类案件。

第二,新规定指明了滥用市场支配力量发生的具体情况:即商业竞争在为消费者创造利益的能力上不再有效,权利人将其主产品和产品的其他型号捆绑成一个销售包,销售者掌握着原材料销售的垄断权——除非这是一种保持质量和产品保密的方式,并且销售者限制被许可人对产品进行任何改进。
对于该实施细则的颁布,印度商业监督竞争委员会(KPPU)宣传主任A.Junaidi周四在雅加达讨论会议上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首先,他认为,“原本知识产权仅为所有者拥有。但有了新规定保证,情况将不再如此,”。
其次,Junaidi称,消费者将从新规定执行中受益,因为产品销售者将无法再强迫消费者购买捆绑产品。

(来源:http://www.ipr.gov.cn/index.shtml时间:2009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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