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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政府开始审查强制许可规范
来源:http://www.ipr.gov.cn/gndtarti 作者:002   发表时间:2012-04-17  阅读次数:

在世界贸易组织发表《TRIPS与公共健康多哈宣言》之后,大约有52个国家公布了强制许可。这包括巴西(2007年针对抗艾滋病药物)、泰国(2006年和2007年针对抗艾滋病药物)、马来西亚(2003年针对抗艾滋病药物)、南非(针对抗艾滋病药物)、肯尼亚(政府威慑采取强制许可之后于2004年公布自愿许可制度)以及厄瓜多尔(在2010年4月份针对抗艾滋病药物)。且由于TRIPS协议并没有规定发布强制许可的依据,各国均针对不同的环境采取了不同的程序。

2010年8月消息,在印度本土制药企业越来越多的被外国竞争者收购,以及议会小组在本月初报告中就能否以合理价格获取救命药品表示担忧等背景下,印度工商业政策促进部(Dipp)开始对印度知识产权法律中的各类强制许可规定展开讨论,Dipp打算为印度准备一套用于紧急情况下的强制许可框架。印度某官员称,此举具有重大意义。

强制许可制度是指,为了实现奖励创新以及如有必要可在专利期内将发明提供给公众这两个目标的平衡,在未经专利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通过印度政府的及时干预,可授权第三方制造并销售其专利产品或制造方法的机制。

在2010年8月25日公布的一份讨论文件中,Dipp就如下问题进行探讨并广泛征求利益相关者意见。

首先,是强制许可规定的范围,即是否有必要制定新的指导方针为此类强制许可措施营造一种可预见的环境。
其中该文件指出,基于癌症药品高昂的价格及其导致的需求低迷,是否有必要在该市场实行强制许可。因为,事实上尽管印度大约有200—250万癌症患者,但据估计,癌症药品市场估值仅15亿卢比,而不是500亿卢比,并且保守估计每个病人平均每年在抗癌药物上的花费为25000万卢比。

其次,该文件还想了解依据印度专利法发布强制许可是否适当以及在企业的领先地位影响药品获取的情况下,依据竞争法发布强制许可的可能性。
第三,在各国对“实施专利”的定义无法统一的前提下,诸如,某些国家将此定义为对该国药品制造给予的专利保护,其他国家则是在药品通过进口进入到该国市场时,才将其专利视为“正在实施中”,该文件还尝试对此问题做出定义。
另外,当出售或转让专利发生在受公共资助的印度研究机构和印度私营企业之间时,是否要约定,如果私营企业所有权移交到外国人手中,必须将专利所有权重新收回到该机构,Dipp对此也在征求意见。
对于上述问题的意见,Dipp希望利益相关者能够在9月30日之前提交。

对此,代表印度国内领先药品公司的行业协会——印度医药制造商协会表示,该协会研究讨论文件之后会做出回应。

(来源:http://www.ipr.gov.cn/gndtarticle/ttxw/201008时间:201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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