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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政府放弃将知识产权纳入国家竞争政策
来源:http://www.ipr.gov.cn/guojiipr 作者:002   发表时间:2012-04-17  阅读次数:

2011年11月消息,位于新德里的印度企业事务部本欲实施包含在2011年7月公布的国家竞争政策草案中两项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条款,该条款欲授权竞争监管机构来迫使知识产权所有者在特定的环境下与其竞争对手分享他们的知识。但是,由于受到了来自企业代表和知识产权法律从业人员一连串的攻击,并且考虑到印度以创新为主的企业的压力,印度政府悄然地放弃了这两项颇具争议的条款。

这项新的政策的起草者是CCI前总干事Dhanendra Kumar领导的委员会,并被印度内阁和国家发展委员会批准,成为十一五计划文件的一部分。在内容上,该政策与2007年公布的政策大同小异,两者唯一的实质性差异是七月草案中包含了知识产权问题。有关官员表示,2007年印度竞争委员会(CCI)尚未开始运作,所以现在需要重新使用这一政策并使其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环境。

至于制定该条款的初衷,委员会是为了设法使知识产权所有者信奉作为良性竞争机制政策的一部分的第三方获取基础设施的学说,该学说要求诸如管道和铁路轨道等主要基础设施所有者能以合理的价格使其他人也能使用基础设施。

竞争法中的基础设施学说是从二十世纪之交的一个案件中产生出来的。当时一个铁路公司建造了一座横跨密西西比河的桥梁,该公司拒绝其他人使用他的桥梁和火车站。1912年,美国最高法院裁决该公司的行为为垄断,并要求该公司与其他人共享这些基础设施。视这样的基础设施为“关键的”基础设施的两个必要条件是:争议公司必须是一个主要参与者,并且重复建造这种基础设施是不可行的或者是对国家资源的一种浪费。

基于该学说该政策表示:“如果知识产权相关方面也具有基础设施的某些特点,那么这种待遇同样也适用于知识产权。”该政策也试图确保公平定价,特别是针对拥有垄断特性的公用事业和知识产权所有者而言。
该知识产权条款出台后,委员会成员在审查收集到的七月草案意见时一致决定删除。在授权监管机构处理知识产权事务方面,除了以知识为基础的行业的抗议以外,共有九位成员的委员会中的几位成员也表达了他们对这一提议不安的想法,归结起来有如下几种意见。

从知识产权制度目的角度,J Sagar Associates律所负责竞争、监管和税收问题的高级顾问Amitabh Kumar表示:“知识产权不是以促进竞争为目的的,而是创新的动力。全球具有成熟竞争法律的106个国家中,没有一个将知识产权问题带入竞争中。即使是印度于2007年首次公布的国家竞争政策也不包括知识产权问题。虽然包括欧盟在内的很多国家曾经考虑过将知识产权纳入到他们的竞争法中,但是最终还是决定反对这种做法。”

从垄断地位的认定角度,CCI前主席Vinod Dhall表示:“这一提案引起了知识产权从业人员和全球律所的强烈反应。印度经济的巨大优势之一是在诸如软件、服务和其他行业等关键领域的创新。仅仅占有知识产权不能被认为是占据了统治地位。”

从已存制度的角度,CCI前总干事兼印度企业事务部新的竞争政策委员会成员DhanendraKumar说:“印度已经有足够的知识产权法律,如专利法。印度专利法中的有关条款要求强制共享关键药品的专利。”

(来源:http://www.ipr.gov.cn/guojiiprarticle/guojiipr时间:2011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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