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制药公司(专利药公司)和仿制药公司之间的药品专利战,不仅导致“滥用”专利、阻碍创新,还加大了各国在医疗保险方面的开支,并影响到新药的应用。
2008年1月16日,欧盟委员会宣布,已对制药行业发起反垄断调查,以查证该行业是否存在限制竞争的行为。
欧盟负责竞争事务的委员内莉·克勒斯·斯米特表示,制药行业的竞争对人们获得价格便宜和创新性的药物来说至关重要。因此,如果发现有违反垄断法的行为存在,欧盟委员会将毫不犹豫地对相关公司提起反垄断诉讼。
为获取证据,欧盟监管部门于2008年11月24日突击搜查了不同欧盟成员国内的几家制药商的办事处。其中包括美国的辉瑞、英国的葛兰素史克和法国的赛诺菲安万特三家制药公司以及阿斯利康、默沙东、强生比利时分公司等。
历经10个月的多轮调查,欧盟在2008年11月28日发布了初步调查报告,报告列出了数据和事实,并认定专利药公司确实采取“组合”手段延迟了仿制药物的上市。
欧盟的报告总结出,上述延迟仿制药上市的“组合”策略大致有四类。
第一类是专利覆盖和专利加强策略。通过这种策略,专利药公司可以有效防止仿制药绕过其基础专利,通过附加专利延长重要药物的独家市场销售期,使公司获得超额利润。
第二类是专利诉讼策略。制药界专利诉讼不断,每天都有不同的事件发生。如果药物的市场足够大,在其主要专利到期之后或绕过其主要专利,仿制药可能强行上市,这时专利药公司就可以利用附加专利产生的法律问题,采用专利诉讼的方式延缓其上市的过程。由于欧盟规定专利诉讼期间仿制药物不能销售,而诉讼时间一般需要2-3年,在如此漫长的时间里,仿制药公司没有利润,成本非常高昂。因此,除非有非常大的市场,绝大多数专利药物不会进入专利诉讼阶段。当然,报告也发现,最终的专利诉讼结果中大约有60-70%都是仿制药公司获胜,但都耽误了很多年。
第三类是签和解协议策略。如果专利药公司在专利诉讼期间或者之前认为胜算不大,也可能会和仿制药公司达成协议,通过某些条款包括支付费用延迟仿制药物的上市。
第四类是干扰上市审评机构决定策略。仿制药上市需要获得各国管理机构的认可,在这个审评过程中,专利药公司利用自己的影响力,干扰审评的机构。报告中发现了211个这样的案例,在其中158个案例中,专利药公司宣称仿制药不安全。当然,这只是一个初级的延迟手段,主要的手段是前面三项。
专利律师和反垄断方面的专业人士都认为,欧盟如果希望从“组合”中的第一项和第二项寻找制药公司的漏洞,将会非常困难,因为这些公司的做法完全符合已经运行了100多年的专利体系的规定,也是所有高科技公司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一直采用的手段。在当前背景下欧盟从这方面打开缺口,需要有足够的胆量和能力面对整个高科技产业的压力。
2009年7月10日,在经历过18个月对制药行业的调查后,期待已久的欧洲委员会反垄断报告近日终于出炉。报告作者表示“制药行业存在的缺陷需要我们采取进一步行动。”
欧洲委员会表示其计划“加强对制药行业的监管……包括继续对原研药与仿制药公司之间纠纷解决的监控”,而“首次反垄断调查目前已在进行中。”
2011年7月6日,欧盟委员会采纳了第二份有关监督欧盟制药业专利协议的报告,主要搜集了2010年创新者和仿制药生产公司之间签订的专利协议的相关资料。欧盟委员会谨慎指出目前这些专利协议还继续有效,这表明针对制药业的行业调查和监测工作最终都无法驱使企业就专利纠纷提起诉讼,同时还表明对于绝大多数案件,企业可以找到解决方法并且不违反竞争法。
欧盟委员会指出将继续对制药业进行监督,确保相关协议没有延误仿制药进入市场,还要确保这些协议不包含其他违法欧盟竞争法的限制性规定。2012年欧盟委员会还将发起此种监督检查工作。
(信息来源
http://www.cnipr.com/news/ywdd/201107/t20110711_134560.html;http://intl.ce.cn/gjzx/oz/eu/yw/200801/17/t20080117_14267887.shtml时间:2011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