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
苹果为何总被咬?
来源:研究中心 作者:张韬略    发表时间:2012-04-23  阅读次数:

“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博主按:这是《知识产权报》3月初的命题作文,在遭遇两会并推迟见报期间,编辑耗时耗力做了不少修改。这里还原了稿件最初的样子。感谢同事伟君的推荐!

=================================

苹果为何总被咬?

张韬略

同济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中心

“苹果为何总被咬?”

“因为它好吃。”

道理确实如此,人们爱吃苹果,因为它汁多味美,而人们选择“咬”苹果公司,部分也是因为它——一家市值超过5000亿美金的上市公司和全球最大的IT科技公司——就如同众人追捧的金苹果,若真能咬上一口,肯定满口钱香,保不准还能脱离债务苦海。

不过,苹果公司绝不是吃素的,它配备的各类知识产权人才和武器,如果一一陈列出来,足以让许多小国相形见绌。但是,就是面对这么武装到牙齿的苹果公司,人们依旧趋之若鹜,这说明了什么呢?答曰:苍蝇不叮无缝的蛋,苹果公司自身出现了问题!而且,问题恰恰与苹果公司知识产权的强大有关。知识资产富可敌国,管理团队经验丰富,虽给苹果公司带来了自信,但这份自信在面向东方时,很快变成自满甚至傲慢,种下了众人皆欲咬之而后快的祸根,进而演变成作家维权联盟和国内软件编程人员起诉苹果侵犯版权,深圳唯冠四处拦截苹果IPAD产品的局面。

就以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的商标之争为例。自从在英国撤销唯冠IPAD商标败诉之后,苹果公司在英国设立了一家公司,冠名IP Application Development Limited(首字母简称IPAD),并与台湾唯冠洽谈商标收购。这种隐姓埋名的高明做法,除了避免敲竹杠,也出于企业保密商业计划的考虑,在买卖双方你情我愿的情况下,本身无可厚非。据香港诉讼时苹果公司的代理律师、贝克·麦坚时律所的Paul Schmidt所言,这是全球众多国际知名企业的惯常做法,尤其在中国大陆。

不过,在商标转让协议的瑕疵影响到大陆IPAD商标转让之后,苹果公司在知识产权策略上的表现却差强人意。首先,在大陆IPAD商标权尚未正式办理转让手续,且双方出现争议之后,苹果公司依然启动了中国市场的销售。我国商标法规定,即便签订了有效商标转让协议,在尚未办理转让登记手续之前,商标权仍属于出让方所有。在这个法律权属不稳定的阶段,受让方大张旗鼓开展商业销售,本身风险极大。万一商标转让协议无效,或者无法强制转让,必然会因销售而引发损害赔偿。但是,这么大的法律风险,苹果公司高薪聘用的著名律所知名律师,难道就没注意到?

我想,或许他们真的没意识到,这会是一个法律风险。他们太过信赖本土经验,轻视了中国的法律。香港Colin Andrew Shipp大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充分阐释了苹果律师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在中国商标转让之前,苹果公司对中国商标享有收益权益,而被告仅仅是苹果公司的受托人。”而且,在诉讼中他们翻出了1926年英国枢密院的先例Palmer v. Carey案,该案判决认为,“基于有价值对价规定转让或者押记的合同,会导致合同标的物所有权上转让衡平法上的权益。”然而,英美的法律或判例,即便再如何入情入理,在尚未移植到中国法律之前,就不是在中国大陆进行商业决策的稳固基石。

苹果公司在深圳起诉时,选择以商标确权作为诉由,也是同样思维模式下的行为。一般情况下,在深圳唯冠是否为商标转让合同当事人尚有争议时,苹果公司首先应确认双方转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然后还需进一步明确,苹果公司可以主张特定履行(强制转让商标),而不是违约赔偿。但是,苹果公司却连跳两级,径直要求确认其已经享有大陆IPAD商标专用权以及相应地位。类似的,在主张双方成立合同关系时,苹果公司还提出集体交易的概念,即唯冠集团可以代表所有子公司进行iPad商标转让的交易。确实,众多跨国公司通常对商标采取母公司统一管理的方式,各国子公司并不享有各国的商标权,因此商标转让通常由母公司进行,子公司并不介入。然而,唯冠集团的商标归属状况却并非如此。在大陆IPAD商标由深圳唯冠享有的情况下,必须有其明确授权,母公司或者集团才具有相应处分权限。况且,中国法律也不存在集体交易的概念,《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企业集团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订立经济合同,不得从事经济活动。因此,想当然地套用海外经验,轻视中国法律现实,势必要吃上一些苦头。

苹果公司曾自豪地宣称自己是“一个被上帝咬了一口的苹果。”如果苹果公司真的在乎中国顾客这个上帝的话,莫忘记放下高傲的架子,以同样认真和谨慎的态度,来重视中国的现行法律,即便它在许多地方仍待改进(或者说得好听些)精雕细琢。

国别研究Regional Study更多>>
中心出版物Publication更多>>
学术专栏Column更多>>

版权所有 同济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中心

地址:上海市四平路1239号同济大学综合楼805室

电话:0086 21 65988843 传真 0086 21 65988842 电邮:tjipcl@163.com

您是本站第 位访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