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
英美和东亚三国(地)专利制度历史及其启示
来源:研究中心 作者:张韬略   发表时间:2012-04-27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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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和东亚三国(地)专利制度历史及其启示*

 

 

目录

一、 前言

二、 英美的专利制度史

(一) 英国的专利制度沿革及特点

(二) 美国的专利制度沿革及特点

(三) 小结

三、 东亚三国的专利制度

(一) 概说

(二) 专利法律保护的特征

四、结语

一、 前言

回顾过去数百年的世界历史,我们可以下一个肯定的结论:世界上最进步的国家无一不是具有强大的技术力量的国家;而且,这些国家没有例外的都对发明创造活动提供专利制度的保护和激励。1819世纪的大英帝国是近代工业革命的发源地,它工业化水平远超当时欧洲大陆的其他国家,而那时候专利制度已经在英伦三岛植根了三百来年;美国无疑是现在最强大的经济、技术大国,和这一地位相匹配的是它那被誉为世界最为先进的专利制度,以及那罕见的将激励发明创作的专利制度纳入制宪议题和写入宪法的远见卓识;我国近邻的大和民族,在短短的时间里创造性地移植了西方世界的专利制度,同样建立了世界一流的专利体制,极大地影响了它的现代化进程。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美国法学家伊凡(Evan J.)指出:在过去一百年内,世界最进步的国家,是以专利制度鼓励发明者的三个国家。

但是,专利制度固然重要,专利制度本身却并非我们追求的目标,它仅仅是达到我们促进国家技术进步、提高民族工业实力和增进社会财富的一种手段而已。因此,一个外表华丽结构完整的法律文本、一套自诩可以与国际最新最高标准接轨的专利制度并不足以成为衡量一国专利制度优劣的标准。而且,专利制度作为一国法制的一部分,从来都无法游离于特定社会的法制环境、经济文化发展状况之外。我们发现,大者如一国的市场发育状况、政治民主程度往往从根本上决定了一国专利制度最终的运作效果,小者如一国的贸易政策、反垄断政策等等也能极大的影响专利制度的运作。

这种工具性和依附性决定了专利制度自身难以独立地成为一国发展战略,它只有紧密地与本国科技发展水平、经济发展水平保持协调,并成为维护本国产业经济发展和促进产业技术水平提高的制度时,其为民族经济而存在的价值才能得到最终的体现。因此,立足于为本国的经济、技术发展提供有力的制度供给,是一国政府在知识产权的战略制定和制度建构上义不容辞的责任!

鉴于此,本文从历史的角度考察了英美和亚洲的日本、韩国几国专利制度的历史,分析其成败的经验教训,以期有助于我国的专利发展战略的制定。

二、 英美的专利制度史

(一)英国的专利制度沿革及特点

尽管最早的专利制度并非出现在英国,但是英国无疑是具备最悠久专利传统的国家。出于介绍之便,以1852年英国专利局的设立为界限,我们可以粗略地将英国专利史划分为前后两个时期:前者是其确立和初步发展的时期,后者则为逐步迈入现代化时期。

11852年之前:作为技术引进策略的英国专利制度

1)制度演进

大约在16世纪中期的都铎王朝时期,对贸易、制造行业以及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渐渐成为英国国王(Crown)较为经常的事务。依照英国专利局提供的数字,在1561年到159030年的时间里,在位的伊丽莎白一世共授予了50件专利,覆盖了包括肥皂、毛料、制盐、纸、铁、硫磺等十二个项目的商品生产和流通部门。不过,专利授权得以经常化受益于当时在任的首相威廉·赛西尔(William Cecil)实施的政策,其主要目的在于提供专利的垄断来吸引欧洲大陆的能工巧匠,希望这些技术移民能够促进英格兰技术和工业的发展,提高英国的竞争力。这实际上类似我们今天的技术引进策略,不同的只是它与移民政策结合到了一起。

但王室觊觎授予专利带来的额外收入,开始滥用这种特权。专利对象被扩大到一些过时技术甚至日用品上,有时还被用以封赏宠臣。这严重破坏了市场的竞争秩序,因此在詹姆斯一世继承伊丽莎白一世的王位后,国内反对国王授予专利的呼声渐高,在议会、司法、商业团体和公众的压力下,1610年詹姆斯一世被迫宣布废除了先前授予的所有专利的效力并在“奖励书”(Book of Bounty)中陈述了两个重要的观点:一是垄断违反法律必须加以废止,二是不违反法律、不贻害国家的发明创造可以授予垄断的专利权。这些思想在14年后的《垄断条例》(the Statute of Monopolies of 1624)的中(尤其第六条)得到集中明确的表达。

《垄断条例》规定,普通法院有权审查国王所授予的发明专利并且可以排除其中不真实以及不合格者。不过,尽管《条例》规定合格的专利权人必须是一项发明的“第一真正发明人”,在司法实践中它却被扩大解释为包括将技术从国外进口到英国的非发明人在内的人。这种司法政策无疑跟英国一向实施的技术引进策略相吻合。这部被誉为世界上第一部现代含义的专利法的《垄断条例》,实际上是当时英国政治经济全面发展的产物,它的出台顺应了当时英国国内外贸易迅速发展、市场力量在政治舞台上逐渐占据重要地位以及技术在经济中作用日益明显的情况,也表明了英国政府试图协调“抑制垄断以促进竞争”与“授予专利以促进技术”这对矛盾的努力。

《垄断条例》后到1852年间,英国的专利制度经由专利律师和法官之手而缓慢发展,其中值得注意的是专利申请时的审查问题。在18世纪初安娜女王统治期间,国王的法律官员开始确立这样的规则,即要求每个专利申请人描述并确立所申请专利的属性和操作的方法。不过,这样作的目的主要是通过这种类似登记的制度来减少将来可能发生的专利纠纷。但是,随着工业革命的推进及专利地位的提高,要求专利申请人清楚详尽地描述其发明的观念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并在曼斯菲尔德法官(Judge Mansfield1778Liardet v. Johnson案中得到进一步的确认。专利制度的这种微妙变化,实际上反映了专利在经济运作中角色正逐渐发生转移:由一种能为社会带来有用的最终产品的技术,转变为一种能带来有价值的信息以促进技术繁荣的工具。这无疑有助于技术信息的快速传播和整个工业的发展,标志着“具有现代特点专利制度的最终形成”。

2)专利授予状况及分析

图表一:1617年到1852年英格兰、威尔士两地的专利授予数目表

从图表二更能直观的看到250年间英国专利的增长状况。专利制度建立初100年间,专利总数不到400个,第二个100年授予了近3000个专利,但从18101852年不到40年的时间里,英国授予这两地的专利数量超过了10000。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工业革命所带来的技术领域的迅速发展。英国的专利法律制度,正是这种经济社会环境的反映。

图表二:1617年到1852年英格兰、威尔士两地的专利授予数目比例

21852年之后:在批判与改革中缓慢发展的英国专利制度

1)缺陷及批判

早期的专利制度为英国工业技术革命提供了较为理想的法律制度环境,但是随着工业化步伐的加紧,其弊病日益严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是专利申请中存在诸多不合理的障碍。

专利申请费用过高是广受批评的一点。在19世纪中期,一个英国人如果想要获取一个英格兰的专利,他必须交纳大约100英镑的专利申请费;而如果他想得到一个效力能及于英格兰、威尔士和苏格兰的专利,他必须为此付出近300英镑的专利申请费。稍微对比一下同时期英国从事发明活动群体的年收入,我们便能理解这么高昂的专利申请费用对大多数从事发明创造的人到底意味这什么:

表格218111815年英国三地工匠平均年工资(单位:英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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