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
德国著作权法:电影作品作者是否享有“二次获酬权”?
来源:研究中心 作者:张伟君   发表时间:2012-10-23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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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国《著作权法》规定:在作者和制片人约定不明的情况下,通过推定的方式,使制片者获得独占使用视听作品的全部著作财产权[1]

      制片人作为电影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人,享有著作权法规定的一系列专有权,第三人的使用行为直接受著作权人控制。

      因此德国法并未规定编剧、导演、作词、作曲等作者就视听作品后续使用的二次获酬权。

      但是,在德国的实践中,确实存在音乐作品的词曲作者直接就电影作品的放映和广播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获得报酬的做法,这是否就是所谓的“二次获酬”呢?

      其实,这也跟“二次获酬”无关,而是因为词曲作者事先已经把相关权利授权给德国音乐表演权协会(GEMA)管理,这种先行授权行为已经表达了他不愿意将权利推定给制片人行使的意思,因此,也就不能将权利再次授予制片人。

      这时,制片人为了许可电影院或者电视台播放这些电影音乐,就必须向该协会支付一定数额的版税,才能从音乐表演权协会(GEMA)那里另行获得放映权和广播权的许可,实现播放电影作品的目的。

类似的情况还适用于原作作者和编剧等这些文字作品作者,因为他们也会把放映权授权给德国文字著作权协会(VG WORT)管理。[2]

       总之,由于德国法允许作者保留自己在电影作品上的权利,当他们将这些权利交付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时,就意味着制片人无法直接行使这些权利,而只能向集体管理组织支付版税,作者们则可以直接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那里获取报酬。

      从形式上看,似乎是作者们获取了“二次报酬”,而实质上这是作者们没有将部分权利让渡给制片人导致的。



[1]德国《著作权法》第88条第(1)款、第89条第(1)款。参见【德】雷炳德:《著作权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743页。

[2] 【德】雷炳德:《著作权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0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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