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欧委会对Motorola和Samsung两个案子的反垄断调查作出最终决定。这两个决定确立了欧委会一直倡导的基本专利禁令的Safe Harbor规则,即被许可人同意第三方裁决费率则是willing licensee,则不应该受禁令威胁。
一、摩托罗拉案
欧盟委员会认定摩托罗拉违反欧盟竞争法的决定,但未作出处罚的新闻通讯稿
Antitrust: Commission finds that Motorola Mobility infringed EU competition rules by misusing 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http://europa.eu/rapid/press-release_IP-14-489_en.htm )
案情:
2011年,苹果向欧盟委员会举报摩托罗拉涉嫌基于标准必要专利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虽然苹果向摩托罗拉承诺接受德国法院依据FRAND原则对相关标准必要专利授权协议条件的判决,摩托罗拉仍旧以向德国法院申请禁令为要挟,要求苹果接受其苛刻的协议条件。2012年,欧盟委员会正式对摩托罗拉展开调查,并最终在2014年4月29日作出处理决定。
处理结论:
欧盟在该案中正式为标准必要专利的授权协议谈判确立了所谓的“安全港”原则,即:如果潜在被授权人愿意接受FRAND许可,在谈判破裂后,接受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判决,那么标准必要专利所有权人就不得向法院对潜在被授权人寻求或实施禁令。
最终,欧盟委员会虽然认定摩托罗拉违反了《欧盟运行条约》第102条,但是没有对其作出罚款。理由是欧委会和欧盟法院过去没有关于基本专利禁令问题的在先判例,各个国家的法院在这个问题的结论也不一致。
上述“安全港”原则在欧盟委员会对三星涉嫌基于标准必要专利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中得以进一步细化,并提出进一步限缩。
二、三星案
欧盟委员会接受三星作出承诺的新闻通讯稿
Antitrust: Commission accepts legally binding commitments by Samsung Electronics on 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 injunctions(http://europa.eu/rapid/press-release_IP-14-490_en.htm?locale=en )
案情:
2012年欧盟委员会对三星展开调查,因为其在多个欧盟成员国法院对苹果产品申请禁令。2012年底,欧盟委员会作出初裁,认为三星涉嫌滥用,三星选择撤销在这些国家提起的禁令申请,并着手起草向欧盟委员会作出的义务承诺,以避免因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而被处罚。
三星于2013年自行提出的承诺,由欧盟委员会于2013年10月18日正式公布在官方网站上,向外界征求意见:
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ALL/?uri=CELEX:52013XC1018(02)
2014年4月29日,经过征求意见后的修改,欧盟委员会正式宣布接受了三星作出的义务承诺,停止了对三星的调查。这也就意味着并没有认定三星违反欧盟法。
为消除欧盟委员会的担忧,三星向欧盟做出如下承诺:
未来五年里,不再在欧洲经济区内(欧盟及冰岛、挪威、列支敦士登)就任何现有的和将来被批准的,涉及智能电话和平板电脑技术的标准必要专利,向任何公司提出禁令,如果这些公司接受某一特定专利授权框架规范的话。
该特定专利授权框架规定:
l 12个月的谈判期限
l 谈判期限届满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由第三方来确定FRAND(公平、合理、非歧视性)的协议条件,包括由谈判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向某一法院起诉,或者提请仲裁
另,欧盟同步公布了就三星案和摩托案的Q&A(全文参见附件)。其中不少涉及到欧盟就基本专利反垄断的立场问题,包括如何认定willing licensee,欧盟是否反对基本专利权人采取禁令救济的手段,潜在被许可方能否挑战基本专利有效性,此次决定是否和德国ORANGE BOOK原则相违背,以及目前在欧盟最高院华为/中兴案等问题。(http://europa.eu/rapid/press-release_MEMO-14-322_en.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