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距离《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第一卷)出版已经一年多。在短短一年多的时间里,《反垄断法》在中国的实施越来越有声有色。有学者甚至将2013年称为“《反垄断法》元年”,因为癸巳蛇年春节以来,颁布近六年的《反垄断法》突显“凌厉攻势”,对企业甚至是一般消费者的影响越来越大。无论是反垄断执法机关进行的反垄断调查或审查,还是人民法院审理的反垄断纠纷案件,以及有关部门就《反垄断法》执法细则或指南的制定等,都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有了丰富多彩的反垄断执法和司法实践,冰冷的法条不再是没有血肉和灵魂的僵尸,而变得充满活力又富有争议,反垄断法律问题的研究也就有了良好的素材和鲜活的案例。比如,在可称为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诉讼第一案的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美国交互数字通信有限公司(IDC)等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案中, 2013年10月2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IDC公司许可给华为公司的费率明显违反了FRAND原则,法院判决直接确定IDC公司在中国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为不超过0.019%(2014年4月14日IDC已经就此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案中,标准必要专利人是否在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是否可以适用FRAND原则,以及如何据此确定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或者费率,都成为争议的焦点。与此同时,因涉嫌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对我国通讯设备制造企业收取歧视性的高价专利许可费,国家发改委也相继对高通、IDC发起反垄断调查。另外,2014年4月8日商务部发布《关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微软收购诺基亚设备和服务业务案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公告2014年第24号),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此项经营者集中,但微软、诺基亚应按要求履行其承诺。微软不仅承诺以公平、合理和无歧视(FRAND)条件提供微软专利(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而且还承诺将继续向中国境内的智能手机制造企业提供未向任何行业标准承诺的“项目专利”(简称非标准必要专利)的非排他性许可,其将收取的专利费率也不高于微软本项集中完成前的项目专利费率。这里,对非标准必要专利收取的许可费是否不应高于并购前的水平,就值得探讨。对因“QQ-360”大战而引发的奇虎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作出了一审判决,认定腾讯强迫用户“二选一”的行为属于限制交易行为,但同时认定腾讯QQ的相关地域市场为全球市场,并不具备市场支配地位,因而认为其行为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2013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其判决令人翘首以盼,其中,如何界定相关市场,是大家关注的重点。2013年8月1日,在《反垄断法》生效五周年纪念日当天,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锐邦涌和诉强生限制转售价格案做出二审判决,改判锐邦涌和胜诉。在此案中,如何理解《反垄断法》第14条规定的“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是个有争议的问题,上海高院并不认为限制最低转售价格协议“当然违法”,而是通过分析相关市场竞争是否充分、被告市场地位是否强大、被告实施限制最低转售价格的动机、限制最低转售价格的竞争效果等四方面情况来判定。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第二卷)专题探讨了限制最低转售价格协议问题和技术标准中的反垄断问题。作者们的观点虽然各不相同,但学术研究需要有坦诚的交流,甚至直率的批评。只有这样,尚为稚嫩的中国反垄断执法和司法才会逐渐成熟起来。同时,因为我国正在制定《关于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执法的指南》,本卷还专门翻译、介绍了加拿大、韩国、欧盟的相关指南和条例,以提供借鉴和参考。此外,我们还翻译了与金融商业方法专利和专利流氓有关的文献,作为欧美知识产权界目前正热议的话题,它们从另外的视角揭示了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竞争之间的复杂关系。
本打算一年出一本的《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第二卷姗姗来迟!其中的曲折和艰辛,一言难尽!感谢德国马普所的斯特劳斯教授、美国爱荷华大学法学院的霍汶卡普教授、美国佛罗里达大学莱文法学院的索克尔副教授和郑文通助理教授、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的李剑副教授、上海市高级人民院知识产权庭的丁文联副庭长等作者(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慷慨无私地将他们的文章授权给我们出版!感谢同济大学法学院的研究生们不计报酬、不辞辛劳地为本书出版做了大量的翻译、校对和编辑工作。由于本书的编辑和出版纯粹是出于个人的学术兴趣和追求,目前没有任何经费支持和资助,在此,我们只能为无力向本书的各位作者和译者支付稿酬而说声抱歉了!而且,从本卷开始,《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将通过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感谢刘睿编辑为此书的出版提供的帮助和付出的辛劳!
在本书付梓之际,编者看着厚厚的一沓书稿,百感交集也颇感欣慰:我们没有放弃初衷,我们还在坚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