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
作者的精神权利(Moral Rights):人格权抑或身份权?
来源:研究中心 作者:张伟君   发表时间:2012-04-24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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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自作者博客http://blog.sina.com.cn/zhangweijun27

如果说有作者的“身份(authorship)权”的话,应该包括署名权在内的全部精神权利(Moral Right)。因为这些特殊的精神利益都是基于作者创作作品而获得的。因此,不能把作者的“身份权”与"署名权"或者"表明作者身份权(claim authorship)"相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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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一般的理解,民法上讲的人身权,是指与人身密切相连但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个方面。

人格权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本身所应有的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可以说,人格权是与生俱来的权利。

身份权是基于血缘关系或某种法律事实或行为而产生的权利,如荣誉权、家庭关系中的亲权、监护权等。

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与财产权”。

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的《著作权法释义》:著作权内容分为两类,一类是精神权利,即本法所称的人身权,与作者的身份密切相关,专属作者本人,一般情况下不能转让。

这个解释与WIPO:《著作权与邻接权法律术语汇编》(北大版,刘波林翻译)第21项对“authorship”一词解释中的说法一致:作者身份(authorship)是特定作品的创作者的地位。在一些著作权法中,作者因创作者和作品之间的永久联系而获得的特殊利益通过一系列所谓的“精神权利”反映出来。

因此,从民法的角度去分析,作者的全部精神权利(或者说人身权)都是因为“作者是作品创作者的身份”这一事实(而不是因为血缘关系这一身份关系)而产生的利益。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作者的精神权利似乎应该都属于作者的“身份权”,而并非“人格权”。

那么,

为什么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这一系列权利为“人身权”,而不是“身份权”?难道说,人身权中,一部分是人格权,一部分是身份权;还是其中的每一项权利都是人格与身份利益兼而有之?

我认为:著作权中的每一项“人身权”是“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兼而有之。无论你称它为“人格权”,“身份权”,还是“人身权”都没有什么错误。

理由是:

1、人格权与身份权有时候是难以区分的。尤其是在因某种法律事实或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上,往往有争议。比如对于荣誉权,是人格权还是身份权就有不同的看法。

从荣誉称号、作者身份都是权利主体在后天取得,而不是与生俱来的角度看,无论是荣誉权,还是作者的精神权利,被称为身份权并没有错。但是,有的人认为,荣誉权所产生的身份与身份权所指的身份是不同的概念,荣誉是一种积极的社会评价带给民事主体精神上的满足、人格利益的充实、及社会评价的提高,这符合人格权的基本属性。这也与因作品创作而产生的作者身份类似,作者身份这一事实与因血缘或者亲属关系所产生的身份确实不能等同,作者身份确实也可以给作者带来一些人格利益的充实。 2、有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直接称作者的精神权利为“人格权”。如,德国《著作权法》称“作者人格權(Urheber persönlichkeits rechte)”;台湾地区的《著作权法》直接表述为“著作人格权”;日本的著作权法也表述为“作者人格权”【参见李扬翻译:《日本著作权法》,第16页】;全国人大法工委的《著作权法释义》也提到:“英美法系国家著作权中的人身权按一般人格权由普通法保护”。

总之,

如果说作者享有精神权利是基于作者创作了作品,是基于作者有事实上的“作者身份”而存在的,该权利确实有身份权的特点。

但作者享有的精神权利确实与传统民法上的身份权(如父权、夫权、亲权等)不同,很大程度上这个权利的存在并不是为了显示某种身份关系【如,在作品上署笔名、假名的目的就是为了不表明作者身份】,而是为了彰显作者的人格尊严、精神利益和良好声誉。因此,可以说是作者的人格权。

所以,我觉得,作者的精神权利既是人格权,又是身份权,我国《著作权法》将其称为“人身权”也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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