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
署名权与表明作者身份权是等同的吗?
来源:研究中心 作者:张伟君   发表时间:2012-04-24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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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自作者博客http://blog.sina.com.cn/zhangweijun27

中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署名权”是指作者表明自己身份的权利以及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但是,“表明作者身份权”和“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究竟是完全相同的,还是有所不同呢?

国内的学者大都认为这是可以等同的一个权利。【郑成思:版权法,人大版1990年,第145页】

德国《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的权利也包括两部分,

一是“作品归属的承认”(即作者享有要求承认自己对自己作品的作者身份的权利,以对抗否定作者身份、把作品据为己有、抄袭剽窃作品等行为),

二是“作者有权决定作品是否标有某种标识以及使用何种标识”——这已经有“署名权”的意思了。

但是德国并没有像中国那样给作者一个一般性的“署名”权利【雷炳德:《著作权法》,第274-5】,即不能说作者有权要求任何使用自己作品的行为都要给出自己的姓名。

所以,虽然署名是表明作者身份的一种方式(也是最主要的方式),但是,法律赋予作者的权利只是可以让其“确认作者身份”,至于是否必然享有“署名的权利”,倒是不一定的。【作者并不见得可以在任何作品上主张署名的权利,如,建筑作品;百科全书】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表明作者身份权和署名权确实不可以划等号。

不过,作者只要有了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也应该就意味着其有了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从这个角度看,似乎“署名权”确实可以涵盖“表明作者身份权”,署名权是广义的“表明作者身份权”。【雷炳德书,第27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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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说明:

本文中,关于署名权是广义的表明作者身份权的说法,引起了大家的关注和困惑。

我想借用全国人大法工委在《著作权法释义》一书中对第10条规定的人身权的有关解释来说明这个问题:

“本条规定了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四项权利,一般认为,均属人身权。从外国的著作权法看,人身权并不限于这四项。有些国家还规定了表明作者身份权、作品的收回权。表明作者身份权是指,要求被承认为作品作者的权利。”“在世界各国著作权法中,全部规定上述六项人身权的并不多见。”

“作者署名,在一般情况下是为了表明作者身份。因此,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是署名权的应有之义。”

“因此,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署名权,实际上也包括了有些国家规定的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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