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25日18:30由同济大学法学研究会/知识产权研究会组织的讨论分享会——《人在囧途》状告《泰囧》案法律问题讨论会在综合楼805会议室进行,此次分享会由刘裕俊同学主持。
近日《人在囧途》状告《泰囧》案引起了法学界的关注,如:续集问题在《著作权法》中一直未有明确规定。此次讨论会主要围绕两个问题:《泰囧》是否侵犯人囧的著作权?《泰囧》对《人在囧途》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对于第一个问题,首先,从情节上来开,《泰囧》没有擅自修改《人在囧途》;其次,从作品构思角度来看,虽然两部电影均首先是徐峥主演的角色出行,然后遭遇王宝强主演的角色,并霉运不断,闹出系列笑话的构思模式,但是《泰囧》是具有独创性的电影作品,从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的角度分析,构思相似并不意味着侵犯著作权;综上所述,从《泰囧》是否侵犯人囧的著作权角度分析,我们一致认为《泰囧》是不侵犯《人在囧途》的著作权的。
讨论的第二个方面——《泰囧》是否构成仿冒行为以及是否构成虚假宣传等问题,将此次活动推入白热化阶段。主持人刘裕俊从构成仿冒行为的要件出发引导各位的讨论:一是《人在囧途》必须是知名商品;二是《人在囧途》具有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潢;三是两个商品是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四是导致市场混淆和误解。《人囧》在上映之时有着极高的票房,将其认作知名商品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两部电影上映时间间隔几年,是否会产生市场混淆和误解值得商榷。而对于《泰囧》是否有虚假宣传嫌疑,各位同学也各执己见。其中演员本身的宣传是否代表制片方引起各位的激烈讨论。最后,亦有同学提出应当从国内、外已有的相关案例出发,汲取经验、开拓思维。
同学们才思敏捷、提问犀利,发言踊跃,此次讨论分享会在愉快、热烈的气氛中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