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法学研究会暨知识产权研究会章程
(2012年2月27日研究会会员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性质
同济大学法学研究会(Tongji University Law Society)暨知识产权研究会(Tongji University IP Society )(以下简称“研究会”,英文分别简称TLS∕TIPS)是由同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的研究生和本科生共同策划建立的一个致力于法学与知识产权研究的全新学术社团,隶属于同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由同济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中心直接领导和管理并提供支持和指导。
第二条 宗旨与目标
研究会秉持“团结,思辩,卓越”的理念,以团结学院科研力量,链接校外学术资源,锻炼学生学术思辩能力,提高同济法学影响力为宗旨。研究会志存高远,致力于发展成为同济大学最为优秀和卓越的学术社团,力求高效、创新,倾力为同学们提供“思”与“辩”的素材、机会、资源和平台,并努力推动研究会学术成果与学术声誉走出校园,成为沪上一流法学院之优秀学术研究会。
第三条 任务
研究会专心于思考和解决这样一些问题:如何更好地团结、整合和获取学院现有的学术资源,以奉献、服务于学生;如何更好地将学院建设成果转化为有益于学生学术建设和个人发展的素材、机会、资源和平台;如何更好地通过研究会的学术活动团结、启发和提高学生,在共同进步的过程中塑造同济法学人的核心竞争力!基于这些,我们的任务是:
(一) 策划、组织和开展对内各项学术活动;
(二) 承接、组织和开展对外学术交流;
(三) 协调、帮助和启发会员参加校内外各项学术活动;
(四) 加强会员交流,增进会员团结,提高会员学术能力;
(五) 开展知识产权与法律事务咨询、培训;
(六) 协助法学院暨知识产权学院、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中心开展日常科研工作;
(七) 策划、组织和开展公益服务;
(八) 接受委托进行法学及知识产权课题研究;
(九) 研究会宗旨所及的其他各项任务。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会员制度
研究会实行会员制度。
第五条 加入研究会的条件
(一) 同济大学法学院暨知识产权学院、中德学院法律系在校本科、硕士及博士生;
(二) 热爱法学或知识产权专业;
(三) 承认本章程,愿意为研究会服务和奉献;
(四) 能够积极参加研究会组织的各项学术活动;
(五) 不存在研究会执行委员会认为不宜接纳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会员权利
(一) 表决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二) 参与策划、组织和开展研究会的各种活动;
(三) 优先于非会员参加、获取研究会提供的各种机会、资源;
(四) 对研究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 提交书面报告并完成会员义务后退出研究会。
第七条 会员义务
(一) 遵守本章程,执行研究会的决议;
(二) 协助研究会开展各项工作;
(三) 积极参加研究会的各项活动;
(四) 维护研究会的独立地位和学术形象。
(五) 研究会宗旨所及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
第八条 部门设置
研究会设有六个部门:会长、秘书处、学术部、宣传部、实践部、外联部;
第九条 会长
(一) 会长是研究会的负责人,主持研究会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 研究会设会长1名,执行会长1名;
(三) 会长每届任期为1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四) 会长须为研究会会员,采取自荐或由研究会执行委员会2名以上成员推荐后,经研究会执行委员会会议审核通过,交研究会会员会议表决,过半数且得票高者当选;
(五) 会长对研究会执行委员会和研究会会员会议负责。
第十条 研究会执行委员会
(一) 研究会执行委员会由会长、执行会长、秘书处秘书长、学术部长、宣传部部长、实践部部长、外联部部长组成,在研究会会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 必要时研究会执行委员会会议可以邀请学术部各组组长参加;
(三) 研究会秘书及各部长由会长提名,经研究会会员会议过半数通过;
(四) 研究会执行委员会应当确保研究会沿着筹建之初的理念、定位和宗旨正确发展;
(五) 研究会执行委员会负责研究会重大事项的讨论和决议。
第十一条 部门职能
(一) 会长
1. 主持研究会日常工作;
2. 主持制定研究会年度工作规划,并经研究会执行委员会会议通过;
3. 依据年度工作规划,协助各部门制定部门工作计划;
4. 其他应当由会长负责的工作。
(二) 执行会长
1. 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2. 协调研究会各部开展工作;
3. 其他应当由执行会长负责的工作。
(三) 秘书处
1. 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
2. 研究会执行委员会会议及会员会议的召集及记录工作;
3. 研究会的财务会计工作;
4. 研究会会员建档、管理工作;
5. 研究会办公物品的管理;
6. 协助会长处理研究会日常工作;
7. 负责研究会的日常接待和校内联络事务;
8. 妥善处理研究会发生的紧急事务;
9. 接受、回复师生的咨询、批评和建议;
10. 其他应当由秘书处负责的工作。
(四) 学术部
1. 研究会各项活动的学术性审查与建议;
2. 具研究会各项活动的学术协调和指导;
3. 具体策划研究会年度规划内的各类学术活动;
4. 指导老师、讲座老师以及其他师资的确定与审核;
5. 跟进、指导研究会各项活动中学生提出的学术问题;
6. 配合实践部等其他部门做好各项学术活动;
7. 其他应当属于学术研究的相关工作。
(五) 宣传部
1. 研究会各类活动的新闻宣传和报道;
2. 研究会各类学术文件的起草、整理和保管;
3. 研究会各类《研究会快讯》及文集的编辑;
4. 网站、微博等网络宣传渠道的维护;
5. 联络校内外新闻渠道,及时更新报导研究会的各项优秀工作成果;
6. 其他应当属于新闻及编辑的工作。
(六) 实践部
1. 组织、实施和管理各项学术活动;
2. 应会员的要求,开展各种项目交流、讨论活动;
3. 创新管理研究会活动,提高研究会的工作效率;
4. 配合学术部等其他部门做好各项学术活动;
5. 研究会办公物品的购置;
6. 其他应当属于策划及管理的工作。
(七) 外联部
1. 统筹负责研究会一切对外学术、项目和培训工作;
2. 校外老师、资源的联络、获取;
3. 校外赞助经费的筹集;
4. 知识产权培训的市场与公关;
5. 其他部门所涉及的对外联络;
6. 其他应当属于外联及培训范围内的工作。
第四章 会员会议
第十二条 研究会会员会议
(一) 研究会会员会议为研究会的最高决策和议事机构,与执行委员会共同肩负研究会重大事项的审议、决定;
(二) 会员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每年9月召开定期会议,定期会议选举会长,会长或者执行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三) 全体会员应当出席会员会议,会议表决需过半数会员出席方为有效,会员会议采取举手方式表决事项,一般事项过半数同意通过;
(四) 会员定期会议可以修改研究会章程,须过半数会员出席且出席会议会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通过。
第五章 财务
第十三条 经费
(一) 研究会日常运行费用由同济大学法学院暨知识产权学院承担;
(二) 同济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中心以及各法学各科教学与研究中心提供部分资助;
(三) 为争取更多资金将研究会办好,研究会将积极引进校外资源,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和律所赞助、政府社团支持、公益基金资助、校友捐助、培训收入等。
第十四条 使用
(一) 研究会的经费使用遵循独立原则,不得用于非研究会策划之各项活动;
(二) 研究会经费主要用于聘请老师、组织宣传、开展活动、发放资料、购置办公用品等;
(三) 研究会与其他学术及社团组织联合开展学术活动须经学术部审查其学术性且经研究会执行委员会讨论通过,费用由合作他方承担;
(四) 秘书处应当制定经费使用预算报研究会执行委员会讨论通过;
(五) 经费使用必须由秘书处详细记录存档,并接受会员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实施
本章程所述研究会各项任务之实施,由研究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予以明确和规范。
第十六条 解释
本章程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解释权归同济大学法学研究会暨知识产权研究会所有。
第十七条 生效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